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訴,2376,202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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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76號
上 訴 人 郭品婕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9樓
被上訴人 黃良正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9月13日本院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7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7,2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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