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38號
原 告 王錦玉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被 告 孔繁竣
訴訟代理人 陳庭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前於民國109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請原告訴訟代理人偕同原告及證人孔慶莉於如主文所示之庭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