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吳昌遠
黃昱撰
鍾德暉
被 告 曹祐財(原名曹慶祥)
曹瑋庭(原名曹智娟)
曹宏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十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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