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4號
原 告 陳麗絹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陳虹均律師
複代理人 潘佳苡律師
被 告 張文領
張文貴
張文全
張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因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來函提出新土地複丈成果圖,故有予以提示兩造調查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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