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雨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8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表明上訴聲明及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表明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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