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訴,785,2020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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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聰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鴻杰、詹素琴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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