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王基淋
訴訟代理人 王秋源
被 告 葉斯喜
葉冉妹
葉倫鈺
葉建設
葉順安
卓葉香妹
葉秀梅
葉椿蘭
葉盛雄
葉福銘
葉淑惠
葉淑萍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葉日再
被 告 葉時釿
林秀珠
葉政輝
葉斯勝
古鳳英
陳奕傑
陳琬晴
陳妍琳
葉寓騰(原名:葉欲弦)
葉駿杰(原名:葉欲鉉)
葉廖芳妹
葉家誠
葉時邵
葉劉時
葉旺哿(即葉克之繼承人)
葉時清(即葉克之繼承人)
葉永茂(即葉克之繼承人)
葉秀珍(即葉克之繼承人)
葉金惠(即葉克之繼承人)
許葉新妹(即葉克之繼承人)
徐菊英(即葉正照之繼承人)
葉玉珠(即葉正照之繼承人)
葉玉琴(即葉正照之繼承人)
葉沛縈(即葉正照之繼承人)
葉云筠(即葉正照之繼承人)
受告知訴訟
人 謝璋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上午11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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