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壹、程序事項:
- 一、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 貳、實體部分:
- 一、原告起訴主張:
- 二、被告楊學德則以:同意履行系爭協議書之內容。被告楊凱仁
- 三、被告楊凱仁則以:依據龔芬蓉於另案之證述,其表示有請楊
- 四、被告余楊芳美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 五、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 六、次按無權代理之法律行為,在未經本人承認前固然效力未定
- 七、經查,被告楊凱仁否認有授權給龔芬蓉來臺灣商議系爭協議
- 八、是被繼承人楊國長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既已達成
- 九、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與判決基礎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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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原 告 楊芳蓮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被 告 余楊芳美
楊學德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袁啟恩律師
被 告 楊凱仁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楊國長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如附表一所示之協議分割方式辦理遺產分割登記及過戶登記。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 實
壹、程序事項:
一、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先位聲明:1.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按兩造協議分割方式,辦理遺產分割登記及過戶登記。
㈡備位聲明:1.被告應偕同原告就如起訴狀附表2 所示之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辦理遺產分割登記為分別共有及分割為分別取得。
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具狀更正附表內容為附表一所示,係基於兩造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同一紛爭事實,而為補充、更正事實上之陳述,核與前揭規定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又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余楊芳美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繼承人楊國長於民國96年10月22日過世,楊國長生前有長女余楊芳美、長子楊學誠(已歿)、次子楊學良(已歿)、三子楊學德等五名子女,被告楊凱仁係楊學誠之子,故依法楊芳美、楊芳蓮、楊學德、楊凱仁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
楊國長去世後,在以遺產之現金、股票、、不動產等抵繳遺產稅後,全體遺產繼承人於100 年7 月20日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就楊國長所留遺產逐筆約定分割方式,其中楊芳蓮、余楊芳美、楊學德均親自出席,楊凱仁因長年在美求學,故由母親龔芬蓉代理出席並簽署。
惟自系爭協議書簽署後,期間雖各繼承人有討論遺產處理方式,惟迄今均未履行,嗣楊芳蓮、余楊芳美委請律師發函請求各繼承人履行協議,楊學德回函表示同意,楊凱仁則表示系爭協議書不生效力,原告只得提起本件訴訟。
㈡系爭協議書關於遺產已經具體約定由繼承人共有或特定繼承人取得,動產中上市公司股票由繼承人均分,未上市股票部分,健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由全體繼承人均分,桃園信用合作社股票由楊學德取得,兩筆基金則由楊凱仁取得。
另有約定繼承人間之找補。
㈢全體繼承人雖然已經於100 年7 月20日簽署系爭協議書,因楊凱仁回函表示拒絕依照系爭協議書履行,則原告亦得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之規定請求分割楊國長之遺產,為備位聲明第一項之內容之主張。
此外,楊凱仁先前曾以楊學德之妻趙呈倖為被告,主張楊國長之部分土地借名登記予趙呈倖,經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80 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98 號、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判決認定屬於楊國長之財產,屬於生前贈與,若依備位聲明依各繼承人應繼分分配遺產時,應該此部分不動產納入楊凱仁已經分得部分。
並聲明:1.先位聲明:如主文所示。
2.備位聲明:被告應偕同原告就如109 年3 月25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附表8 所示之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辦理遺產分割登記為分別共有及分割為分別取得。
二、被告楊學德則以:同意履行系爭協議書之內容。被告楊凱仁曾於2011年7 月27日撰寫書信表示「媽媽告知我有關祖父遺產協議事宜. . . 凱仁有誠意按照協議的內容,儘速去申請授權書. . . 」等語,故被告楊凱仁雖然未親自簽署系爭協議書,而以其母龔芬蓉以代理人身分簽署,然被告楊凱仁已經授予代理權,故系爭協議書對於被告楊凱仁亦有拘束力;
退步言之,被告楊凱仁明知龔芬蓉表示其為代理人,與其他繼承人達成系爭協議書內容之共識,而不為反對之表示,依民法第169條本文規定,應負表見代理之責。
若鈞院認系爭協議書對被告楊凱仁不生效力,而進行遺產之分割,被告楊學德不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認為應依照系爭協議書之內容進行分割,茲因多數繼承人均同意按照系爭協議書之內容分割遺產,如將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日後需再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徒增訴訟之勞,亦浪費司法資源。
另關於借名登記在趙呈倖名下之不動產,並非楊國長之遺產,故簽署系爭協議書當時並未列入分割之內容,至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雖然將該部分不動產列為被繼承人楊國長之遺產而命繼承人補繳遺產稅,因該認定與另案認定相悖,故不能逕認為屬於楊國長之遺產等語為辯。
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楊凱仁則以:依據龔芬蓉於另案之證述,其表示有請楊凱仁出具授權書,但楊凱仁對於系爭協議書有意見,希望楊學德能補償他新台幣600 萬元,他就會把授權書交給代書,在參與該協議之前並沒有得到楊凱仁的授權,在簽之前有跟繼承人及代書表示此情,但他們說沒關係,可以代他簽。
足見龔芬蓉雖然以被告楊凱仁之母出席,然被告楊凱仁並未授權其代理其簽署系爭協議書,而其等為便宜行事,遂要求龔芬蓉先在系爭協議書代簽名蓋章,待返回美國取得同意書後,再補具授權書。
原告、被告余楊芳美、楊學德均知悉當時龔芬蓉未獲得楊凱仁之授權,系爭協議書對被告楊凱仁自不生效力。
準此,系爭協議書係在兩造為讓遺產分割協議有結果之情形下,請龔芬蓉先行在系爭協議書代簽名及用印,事後仍須得被告楊凱仁之同意及出具授權書補正該協議之效力,是原告依據系爭協議書請求,自於法無據等語為辯。
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余楊芳美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
而民法第1164條所指之分割,非不得由各繼承人依協議方法為之,苟各繼承人已依協議為分割,除又同意重分外,殊不許任何共有人再行主張分割。
又共有人就共有物已訂立協議分割契約者,縱使拒絕辦理分割登記,當事人亦僅得依約請求履行是項登記義務,而不得訴請法院按協議之方法,再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664號、59年台上字第119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亦有明文規定。
又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原非要式行為,故就遺產之分割方法,於繼承人間苟已協議成立,縱令有繼承人漏未在鬮書加蓋印章,於協議之成立,亦不發生影響(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4052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是遺產分割之協議,法無規定要式,即使全部繼承人以口頭成立協議,亦屬有效,合先敘明。
六、次按無權代理之法律行為,在未經本人承認前固然效力未定,惟代理制度係本人透過代理人擴大其參與社會經濟活動之範圍,法律行為效力當及於本人,至意定代理之類型下,代理人之選擇既然由本人決之,利益當歸屬本人,基於損益同歸之思想,代理人基於代理行為所生之風險,除相對人明知外,應由本人承擔。
是以,倘代理人逾越授權範圍或無代理權限而為代理行為,惟仍有權限外觀時,即客觀上仍以有權代理人之身分從事法律行為,基於弱化相對人查證成本及交易風險,併交易安全保障之考量,縱本人自始未授權或授權有瑕疵,因權利外觀已經形成且本人有其原因力,仍應由本人負授權人責任。
此由民法第107條、第169條之規定內容即明。
民法第169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據此,立法目的在明確劃歸風險分配及對於信賴權利外觀者之保障,倘相對人在進行法律行為已經可以信賴他人呈現之權利外觀,即應予保障,此即為表見代理之制度,而遺產分割協議性質上為契約行為,亦屬交易安全保障之一環,當有適用。
七、經查,被告楊凱仁否認有授權給龔芬蓉來臺灣商議系爭協議書,並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因為我不會讀中文,所以我不確定系爭協議書是不是2011年我母親給我看的那一份。
當時母親有給我看一份草案,但我不確定卷附的是不是同一份。
當時母親有跟我說他要來臺灣聽聽看趙呈倖他們對於遺產分割的事情的看法,我不確定當時我有沒有跟龔芬蓉交代什麼,龔芬蓉當時回臺灣約一到兩週,過程中也許有通過電話,但沒有什麼實質的討論。
龔芬蓉回到美國後有拿系爭協議書給我看,我很驚訝,因為我沒有授權龔芬蓉決定任何事情及簽名,龔芬蓉當時有說我的名字放上去沒有任何效力,一切都要等我的授權,我也認同這樣的說法等語(見本院卷第316至318 頁),足見被告楊凱仁對於龔芬蓉代其商談遺產分割及簽署系爭協議書乙節並未有任何授權,應可認定。
㈠依據楊凱仁於另案提出之錄音光碟及譯文(見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80 號卷第195 頁),系爭協議書協議當時之對話擷取如下:楊芳蓮;
「你要怎麼寫協議書?有沒授權書?」龔芬蓉:「沒有耶。」
「沒有,我可以先寫。」
余楊芳美:「這樣就不能做。」
楊芳美:「有開會要有結果。」
龔芬蓉:「我怎麼知道要寫什麼,協議書可以寫,協議書。
」、「協議書可以用他普通的章就可以了,那我 回去能讓楊凱仁能夠簽個名,這樣就可以了。」
楊芳蓮:「那他印鑑證明,他有要回來嗎?」龔芬蓉:「他沒有印鑑,不需要印鑑證明」可知龔芬蓉以楊凱仁之母親身份返台與其他繼承人全體商議遺產分割事宜,本會使其他繼承人產生信任外觀,況龔芬蓉於協商時並未表示未獲楊凱仁授權,反而向其他人表示可以寫協議書,返美後再讓楊凱仁簽名即可,不需要印證明等語,均足以強化獲授權之權利外觀。
況協商過程中,龔芬蓉也就遺產各部應分配之方式代實質權利人楊凱仁表示意見(見上開卷第第172 至198 頁),參以系爭協議書下方龔芬蓉親寫「楊凱仁」「龔芬蓉代」字樣,後由代書李玉真用印(見本院卷一第63頁),龔芬蓉與楊凱仁間為母子關係,在美同住,龔芬蓉特地為商議此事而搭機返台,在在均足以使在場其他繼承人信任龔芬蓉為合法被授權之代理人,而有信賴外觀存在。
此與證人即地政士李玉真於審理時證稱:系爭協議書是趙呈倖找我們事務所擬定的,他們協議時我大概去兩次到三次,他們協議好後跟我說叫我回去寫協議書,第二次就給他們確認書面,我去時他們都已經談好了,沒有聽到什麼爭執,只有楊凱仁沒有到場,我表示需要授權書,龔芬蓉叫我擬一份授權書,要拿去美國給楊凱仁簽。
過程中我不太記得龔芬蓉有無表示系爭協議書還要經過楊凱仁確認後才生效,我有一直強調要楊凱仁的授權書。
後來本件也沒有取得楊凱仁的授權書。
至於動產分割協議書我忘記為何沒有簽名蓋印,但內容有經過大家的同意,當天協議書主要是不動產為主,程序跟證件的要求都要很完整,動產這份就算有寫,券商跟銀行也未必同意,所以沒有那麼在意。
又稱:「(問:當天你有無聽到龔芬蓉說我沒有楊凱仁的代理權,或是要等楊凱仁確認後才能決定這些比較猶豫或不確定的話?)好像沒有聽到,感覺就是已經確定了。
後面就是等授權書辦過戶而已。」
(見本院卷二第306 至310 頁)等情相互參照,其並未聽聞過程中對於遺產分配之爭執,也依據繼承人之意見書寫系爭協議書後交由全體繼承人簽名確認,益見龔芬蓉於協商遺產分割時並未表明自己未獲授權等情甚明。
至證人龔芬蓉於審理時證稱:系爭協議書是大家討論兩天後的結果,過程中記得楊學德什麼都要,楊芳蓮要一棟房子,我比較希望動產均分,不動產依價格再來討論,但因為我對不動產價格不是很瞭解,我有一直說我沒有得到授權云云(見本院卷二第312 至313 頁),與上開譯文內容及證人李玉真之證述無法勾稽,況龔芬蓉與楊凱仁間之親屬關係緊密,衡情或可能受到其他因素或動機而影響其證詞之憑信性,自難為有利被告楊凱仁之認定。
㈡綜上,系爭協議書之簽訂雖然未獲被告楊凱仁本人之授權,惟被告楊凱仁之母龔芬蓉全程參與協商,並未表示自己未授權,末也在系爭協議書上簽署楊凱仁之姓名及「代」,表示代理意旨,構成民法第169條前段之以自己行為表示代理權授與他人之表見代理,足以使第三人產生權利外觀,應負授權人責任。
至動產分割協議書雖然龔芬蓉並未如系爭協書簽署楊凱仁之名義,然當日繼承人全體已經就全部遺產分割方法達成一致,始交由代書李玉真擬協議書,參照上開意旨,亦不影響此部分同樣構成表見代理之效力,應與系爭協議書之效力相同,附此說明。
八、是被繼承人楊國長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既已達成協議,約定分割方法如附表二兩造協議分割方法欄所載,業如上述,各繼承人自應受分割協議內容之拘束。
則原告依兩造協議內容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楊國長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按兩造協議之方式辦理登記及過戶,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原告主張先位聲明為部分有理由,備位聲明部分即無庸審酌,併此說明。
九、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本件雖然性質上為履行遺產分割協議訴訟,本件原告請求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則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應較為公允。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與判決基礎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一、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高 平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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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 │ 分割方式 │
│ │ │股數 / 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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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桃園區慈文段 72 │ 全部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地號土地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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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桃園市桃園區慈文段 73 │ 全部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地號土地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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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桃園市桃園區介壽段 407│ 全部 │ 楊芳蓮單獨取得 │
│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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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桃園市桃園區大林段 124│10800分之125│ 楊學德單獨取得 │
│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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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桃園市桃園區桃鶯段 97 │10800分之125│ 楊學德單獨取得 │
│ │-2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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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桃園市桃園區桃鶯段 840│ 48分之1 │ 楊學德單獨取得 │
│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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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桃園市大園區大牛稠段大│ 24分之1 │ 楊學德單獨取得 │
│ │牛稠小段596-1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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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桃園市桃園區福林段 51 │ 4分之2 │ 楊學德單獨取得 │
│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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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桃園市桃園區福林段 55 │ 4分之2 │ 楊學德單獨取得 │
│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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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桃園市桃園區桃鶯路 384│ 全部 │ 楊學德單獨取得 │
│ │號之3(建號337)建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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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桃園市桃園區榮華街 44 │ 全部 │ 楊學德單獨取得 │
│ │巷 26號(建號348)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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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桃園市桃園區榮華街 44 │ 全部 │ 楊學德單獨取得 │
│ │巷 28號(建號349)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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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 509│ 全部 │ 楊芳蓮單獨取得 │
│ │號(建號108)建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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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投│ 24,774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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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投│ 14,000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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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投│ 2,745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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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額│ 1,680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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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投│ 1,553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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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12,429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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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 1,000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司投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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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投│ 39,900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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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投│ 30,296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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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投│ 1,000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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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投│ 20,000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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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投│ 55,185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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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額│ 57,285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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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 20,000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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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 3,750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司投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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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 10,000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限公司投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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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投│ 53,677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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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投│ 20,600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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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50,000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投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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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投│ 30,000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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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投│ 21,855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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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 10,609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司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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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 31,500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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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南亞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投│ 37,190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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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 35,609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司投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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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 2,218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限公司投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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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152,621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投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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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 23,400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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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 2,350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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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投│ 8,000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44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 2,536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45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額│ 16,430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46 │台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投│ 1,000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47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投│ 100,000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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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投│ 900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49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 14,000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50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 6,997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司投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51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 23,707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司投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52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投│ 21,102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53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投│ 203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54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 1,293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55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投│ 922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56 │華寶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投│ 1,000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57 │新加坡福雷電子股份有限│ 100,000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公司投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58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72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投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59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 3,070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司投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60 │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 10,600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61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 24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62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投│ 19,000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63 │訊連科技股分有限公司投│ 47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64 │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投│ 5,967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65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20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投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66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投│ 6,120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67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 6,360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公司投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68 │欣煜科技(原名陞技)股│ 231,000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份有限公司投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69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額│ 4,320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70 │世峰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額│ 20,000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71 │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投│ 20,000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72 │新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投│ 2,000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73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 2,422 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司投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74 │建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投│ 210,000股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資額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75 │保證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 511 股 │ 楊學德單獨取得 │
│ │投資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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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元大多多基金 │3,617.9 單位│ 楊凱仁單獨取得 │
├──┼───────────┼──────┼─────────┤
│ 77 │元大新主流基金 │3,990.4 單位│ 楊凱仁單獨取得 │
├──┼───────────┼──────┼─────────┤
│ 7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1,193,127 元│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000000000000)活儲存款│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79 │96.10.19 應收股票款 -│1,409,725 元│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宏達電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80 │96.10.19 應收股票款 -│ 147,851 元│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威盛電子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81 │96.10.22 應收股票款 -│ 835,288 元│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遠東紡織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82 │96.10.22 應收股票款 -│1,415,708 元│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鴻海精密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83 │96.10.22 應收股票款 -│5,119,439 元│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宏達電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84 │96.10.22 應收股票款 -│1,005,531 元│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陞泰科技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備註: │
│1.楊學德應給付余楊芳美630 萬元。 │
│2.楊學德應給付楊芳蓮230 萬元。 │
│3.楊學德應給付楊凱仁230 萬元。 │
│4.余楊芳美應給付楊凱仁10萬元。 │
│5.楊芳蓮應給付楊凱仁50萬元。 │
└───────────────────────────────┘
附表二:
┌───┬─────┬──────┐
│編號 │繼承人 │ 應繼分比例│
├───┼─────┼──────┤
│1 │余楊芳美 │ 1/4 │
├───┼─────┼──────┤
│2 │楊芳蓮 │ 1/4 │
├───┼─────┼──────┤
│3 │楊學德 │ 1/4 │
├───┼─────┼──────┤
│4 │楊凱仁 │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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