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重訴,175,20220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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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朱宏軒
被上訴人 尤正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不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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