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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麗鳳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許月貞(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許張珈鈺(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許明光(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許祐銓(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許梅貞(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官寧郁律師
被 告 楊珮樺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複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
劉育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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