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重訴,241,2021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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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麗鳳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許月貞(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許張珈鈺(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許明光(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許祐銓(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許梅貞(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官寧郁律師
被 告 楊珮樺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複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
劉育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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