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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蔡莉芬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黃智靖律師
參 加 人 陳國典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被 上訴人 賴朝寶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複代理人 黃麗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 年3 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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