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重訴,373,20220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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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林聖博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神江
鄭文瑜



被 上訴人 楊健生即泳霸企業社
住○○市○○區○○○街000號0樓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馮慧智


被 上訴人 李顯慶
竹城喜多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5萬6,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7,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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