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原 告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錦文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華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泓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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