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重訴,485,202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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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碧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徐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3,36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360 元。

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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