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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為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映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喬安、李沛宜、戴文瑞、劉家安、黃煜紳、詹宜霖、簡兆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 萬1,1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60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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