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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劉育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22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7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票據,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22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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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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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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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桃園市私│大溪區農│108 年4 │61,264 元 │FA三三二│劉育廷 │
│1 │立元福護│會 │月30日 │ │七七八九 │ │
│ │理之家 │ │ │ │ │ │
│ │王秋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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