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亡,18,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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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褚秋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褚秀惠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雖聲請對失蹤人褚秀惠為死亡之宣告,惟失蹤人褚秀惠之住所在新北市新莊區,且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所載,失蹤發生地點在新北市○○區○○里○○路0 段0 號2 樓,此有戶籍謄本、家事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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