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亡,29,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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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邱金蓮
相 對 人 黃秀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秀子(昭和18年12月22日生)為同母異父之姐妹,相對人於民國38年間因家中貧困,沒有東西吃,相對人就吃了一堆醃製品裹腹,因為太鹹,以致於被鹹死,當時因母親不識字,棄之不管,未辦理死亡登記。

為此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6條聲請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

如自然人離去住所,不知所蹤,但確知其仍生存或已死亡,而沒有生死不明,即非前揭條文所稱之失蹤。

三、聲請人主張伊為相對人黃秀子之妹,業據提出戶口名簿、黃秀子日治時期戶籍登記簿冊、親屬系統表為證,此部分堪信為真。

又據聲請人陳稱黃秀子係伊母親與第一任配偶所生,因其第一任配偶很早就過世,母親沒有能力扶養小孩,長女黃秀子因肚子餓沒有東西吃就自己拿醃製的食物來吃,因為太鹹就鹹死了,應該是38年死亡,是在6 歲時死亡;

伊有問母親生幾個孩子,母親說目前的孩子加上之前還有一個長女6 歲就死,因為家裡太窮了,覺得很遺憾,但當時不知道都沒有去申報死亡,母親是在去年(108 年)在運動的玉山公園告訴伊的,那時候伊三姐邱雅萍也在場等語。

是依據聲請人所述,相對人既已死亡並非失蹤而生死不明,與聲請死亡宣告之要件不合。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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