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執字第1號
抗 告 人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 日本院109 年度仲執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
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109 年度仲執字第1 號裁定,依法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