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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077號
債 權 人 德友築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柏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宇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敘明債權人之送達地址何以與債務人之送達地址同一?若有誤,併請更正。
二、敘明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所載債務人欠繳之管理費究為自民國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若有誤,併請更正。
三、請提出鄭宇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釋明鄭宇庭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0 號5 樓」。
五、請提出管理委員會現任主任委員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表明請求利率並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七、請撤回對債務人請求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執行費用(前開費用非支付命令請求事項)。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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