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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081號
債 權 人 宗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莫國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於聲請狀更正為正確債權人姓名,並補簽章(簽名不得為簡寫,須為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莫國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莫國炎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放貨品合約書、變賣貨品金額進貨單、估價單)。
四、請提出本件已催告莫國炎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五、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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