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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117號
債 權 人 梁東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睿金屬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嘉睿金屬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嘉睿金屬科技有限公司給付薪資予債權人之薪資明細表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請提出梁東舜勞保加、退保資料影本。
五、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是否有誤(應以實領薪資計算)?若有誤,併請更正,並釋明計算方式及提出其釋明文件影本。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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