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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138號
債 權 人 王士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明錡(原名:林聖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存證信函須寄至林明錡(原名:林聖棨)之戶籍地址)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註:本票二紙均未載發票日及到期日。
)。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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