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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38號
債 權 人 范仕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瑞鋒即中南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吳瑞鋒」,督促程序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切結書立書人僅為吳瑞鋒,中南企業社並未核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
)。
二、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切結書雖約定於清償前仍按日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遲延利息,然切結書簽約日期為民國109 年7 月16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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