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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552號
債 權 人 陳美惠
債 權 人 張堂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終止退租申請書及其明細表)。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四、若未拋棄繼承,則請更正為正確債權人(如:陳美惠(即張晁臺之繼承人)、張堂慧(即張晁臺之繼承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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