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促,2025,2020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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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025號
債 權 人 千曜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若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范立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提出范立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足以釋明得向范立景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經本院民國109 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0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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