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促,2307,202011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307號
債 權 人 李明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雷林榮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並請提出債權人李明璋為會首及代債務人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已催告債務人返還會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經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互助會紀錄表、催繳通訊軟體影本,然仍未提出完整之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亦未提出債權人代債務人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債權人所提出之催繳通訊軟體影本亦未顯示催繳金額,亦未見債務人答覆之訊息,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