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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430號
債 權 人 荃聚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鉉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及計算方式、本件請求給付金額已屆清償期或已催告黃鉉仲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註:合約書簽約使用期間為民國109 年5 月28日至110 年5 月27日,尚未屆期)。
經本院民國109 年1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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