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促,261,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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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6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士緯(原名:楊勝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正確附表,附表應表明明確之利率,並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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