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促,270,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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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吳湘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采茜(原名:李鶴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違約金之請求(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 年2 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 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 元、400 元及500 元,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限。

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就違約金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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