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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700號
債 權 人 蕭友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騏軒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騏軒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提出票號BA0000000 、BA0000000 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經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陳報騏軒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然敘明前開支票二紙未向票據交換所進行交換,故無法提供,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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