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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74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榮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昕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滯納金。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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