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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885號
債 權 人 蘇亮華
債 務 人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請求標的即請求金額,並請提出釋明文件影本(如終止退租申請書暨金額明細表),另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請求利率及利息起算日,並釋明請求利率、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並請提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經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雖債權人具狀陳報請求標的即請求金額為新台幣609,400 元,且不請求利息。
然債權人請求金額與釋明文件不符,亦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如終止退租申請書暨金額明細表)、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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