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促,293,2020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93號
債 權 人 李恒芬即萬順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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