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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025號
債 權 人 羅秋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清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敘明本件究係聲請支付命令返還借款或聲請拍賣抵押物?若係聲請拍賣抵押物,請撤回本件聲請,另備妥資料聲請拍賣抵押物。
若係聲請支付命令返還借款,則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黃清化(即黃坤珍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坤珍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並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另請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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