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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033號
債 權 人 楊川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簡源呈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簡源呈、簡伶真、徐碧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依據?若係依據支票票據關係請求,請提出票號FAX1071107、FAX1071108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若係依據承諾書請求,該承諾書為附條件之承諾,故請提出該條件已完成之文件影本,另請釋明利息起算之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經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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