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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034號
債 權 人 翁寶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永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請求金額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並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更正請求標的(請求金額已含利息,故利息不得重複請求)。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金額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符合請求金額之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符合請求金額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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