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促,3037,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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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037號
債 權 人 陳健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章世鴻(即潘賢龍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章世鴻為潘賢龍之遺產管理人,故章世鴻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潘賢龍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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