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促,3045,2020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0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絮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炫融(原名:陳王炫龍)、陳國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請求金額、利率、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如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