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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047號
債 權 人 陳旺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稚富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本件已將契約正本或影本以掛號信函通知債務人辦理解除契約之文件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並請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依合約書內容乙方即本件債權人所得取回之款項需扣除已獲取之收益),另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經本院民國109年12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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