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促,3084,20201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084號
債 權 人 杜玉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皓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