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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0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麗珠(即梁運福之繼承人)、梁朝聿(即梁運福之繼承人)、梁旨吟(即梁運福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梁旨吟(即梁運福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除本金外,其利息如何計算得出(請提出利息計算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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