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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1號
債 權 人 李明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許家泰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第三人林靜宜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債權人李明璋為會首及代第三人林靜宜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已催繳第三人林靜宜及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影本、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經本院民國109 年8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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