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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19號
債 權 人 李耘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文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藍文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藍文廷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載有完整受款人及匯款人姓名及金額之匯款單影本等)。
三、請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如約定契約等(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四、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利息不得重複請求利息)。
五、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六、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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