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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6號
債 權 人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債 權 人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債 權 人 優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桂蘭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宋尚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毓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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