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促,39,2020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淑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違約金(逾期手續費)之請求(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 年2 月9 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 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 元、400 元及500 元,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限。

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就違約金(逾期手續費)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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