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促,404,2020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404號
債 權 人 簡忠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瑞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邱瑞光之住所地在高雄市楠梓區,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