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406號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淑芳、莊慶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如帳務查詢明細表),並釋明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