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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407號
債 權 人 桃園瑞士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昕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曹興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蓋章(補蓋大章即桃園瑞士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章)。
二、請表明明確請求金額。
三、請提出曹興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釋明曹興讓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0 號2 樓」。
五、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曹興讓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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