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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409號
債 權 人 SOLIS JENIPHINE FRANCO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PALADAN JEFFREY PEREZ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權人SOLIS JENIPHINE FRANCO護照號碼。
二、請提出債務人PALADAN JEFFREY PEREZ護照號碼。
三、請提出本件借據完整之中文譯文影本。
四、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與請求金額不符)。
五、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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